2026.10.29

企業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怎麼寫?

企業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怎麼寫?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10月29日

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迎來多項改變,過去「多頭馬車、各部會各自為政」的監管模式正式走入歷史,由專責獨立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全面統籌監管。

在近期修法中,規範非公務機關落實防護措施的法律依據,已統一規範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1。面對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主管機關直接主動檢查的新模式,企業若未依規定訂定並落實「安全維護計畫」,可能面臨高達數百萬元的行政處分與接踵而來的集體求償。本文將帶您看懂新法要求,以及如何有條理地寫出一份合規且能真正實踐的企業個資安全維護計畫。


法規新起點

依據修正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1規定: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個資會)定之。

這次修法後有兩個最顯著的改變:

💡 獨立機關單一監管
過去由經濟部、數位部、教育部、金管會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訂定標準;新架構下,由個資會統一訂定法規標準並主導調查裁罰,執法標準更一致、專業度與執行效率也會大幅提升。

💡 安全防護義務全面化
新法強化了所有保有個資的企業機構之法定防護底線,「只要持有個資,就有安全維護責任」,徹底打破過去企業常抱持的僥倖心態。

安全維護計畫的核心架構

在新法架構與個資會的監管指引下,一份合規的安全維護計畫絕非單純的公關宣言,而是企業內部的個資防護作業程序與內部控管原則,其中內容建議應包含以下資訊:

管理構面 重點檢核項目 落實要點與指引
管理組織與權責分工 組織設立、職責劃分 • 設立專人或專責小組:中小企業可由負責法務、資訊或營運的主管兼任個資長;規模較大之企業則應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

• 明確權責畫分:明訂誰負責日常清冊更新、權限發放審核、委外廠商監督,以及外洩事件發生時的專責處理人員。
個資生命週期管理 蒐集、處理、儲存、利用、銷毀 計畫中必須建立「個人資料盤點程序」,定期檢視各業務流程:

• 蒐集與處理:是否具備法定合法事由(如履行契約、法定義務或取得當事人有效授權同意)?是否已落實告知義務?

• 儲存與利用:資料存放於地端伺服器還是第三方雲端平台(如 AWS、Google Cloud)?利用範圍是否嚴格限制於原告知目的內?有無涉及跨國傳輸?

• 保存與銷毀:明確規範各類個資的法定或約定保存年限。當客戶要求刪除、帳號註銷或保存期限屆滿時,電子檔案需如何徹底刪除、紙本如何銷毀。
技術與實體安全措施 權限控管、身分認證、傳輸加密 主管機關檢查與事故調查的核心項目,應依「風險等級」有不同處理模式:

• 最小權限與身分認證:落實員工職務分級授權,帳號禁止共用;存取重要資料庫或後台時強制啟用雙重驗證;員工離職時立即停用各系統權限。

• 資料與傳輸安全:敏感欄位(如身分證字號、信用卡號、密碼雜湊)於資料庫內必須加密儲存;網路傳輸嚴格走特定等安全協定;定期執行弱點掃描與系統修補。
資安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機制 技術停損、機關通報、當事人通知 • 技術停損與保全證據: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切斷受駭端點,保存日誌(Log)以備鑑識調查。

• 通報個資會:依新法規定的通報機制與時限,向主管機關進行重大事故通報,切勿隱匿不報。

• 通知當事人:查明事實後,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官方專頁等適當方式迅速告知受影響之當事人,說明外洩內容、已採取的補救措施及當事人應採取的防範建議。
宣導訓練、委外監督與定期稽核 教育訓練、委外查核、稽核紀錄 • 全員教育訓練:建議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個資與資訊安全培訓,確保全員具備隱私保護與防詐意識。

• 委外廠商選任與監督:將CRM、行銷發送、系統維護委外時,合約必須明定資安標準與保密義務,並定期進行抽查或要求出具合規證明。

• 定期檢討與稽核紀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個資合規稽核。所有稽核報告、訓練簽到、通報紀錄皆須保存數年以備主管機關調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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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我們直接套用網路上的個資安全維護計畫範本,不行嗎?

A: 不行。個資會進行行政檢查時,核心重點在於「書面計畫」與「實際業務流程」是否一致。如果計畫書中明訂了加密與稽核機制,現場卻連最基本的員工權限控管都沒落實,將會被直接判定為「未落實安全維護措施」。

Q2:只要把對外的客戶與會員資料保護好,就符合個資法要求了嗎?

A: 不符合。內部的人事與招募資料同樣是合規重點。在職員工的身分證影本、薪資轉帳帳戶、健保投保資料,以及求職者的履歷表等,都屬於高風險個人資料,依法同樣必須完整納入管理清冊,並建立嚴格的查閱權限機制。

Q3:如果是配合的外包或協力廠商資料庫被駭導致個資外洩,我們也需要負責嗎?

A: 是的,企業無法完全免責。新法明確規範委託企業對受託機構負有「實質監督」責任。一旦外洩事故發生,企業不能單純以「那是外包廠商出事」作為免責抗辯,必須平時就落實委外廠商的評估與定期稽核制度。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公司法、勞資爭議、不動產、工程法律、個資法

聯絡方式:加入官方Line(ID: @kl.legal)或點擊下方 Line 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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