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贈與誰該繳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新制與差別在哪裡?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9月10日
立法院於2026年8月正式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為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解決過往臨終前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稅負全由遺產或全體繼承人買單的不公平現象,落實「財產歸誰,稅就跟誰」的公平賦稅原則。本文將帶您深度解析最新修法重點與實務應對策略。
【修法重點對照表】
| 舊制規定 | 修法後規定 | 主要影響與效益 |
|---|---|---|
|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擬制遺產),稅款由全體繼承人以遺產支付。 | 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由各受贈人單獨作為納稅義務人各自繳納;拋棄繼承者仍須按比例繳稅。 | 解決未受贈繼承人背負稅債的爭議,防堵拋棄繼承避稅漏洞。 |
|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不可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1. 計算時將該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2. 繼承人給付請求權金額時,不得以該受贈財產抵充。 |
提高遺產稅可扣除之差額金額,達實質減稅效果並保障配偶權益。 |
| 1. 應納稅額須滿30萬元始可分期 2. 用遺產存款繳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
1. 取消 30 萬元分期繳納限制。 2. 繼承人採「多數決」即可向國稅局申請直接以遺產存款繳稅。 |
減緩繼承人自行墊付現金繳稅的壓力,防止單一繼承人反對進而卡死資金。 |
| 未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前,無法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難以處分資產。 | 納稅義務人同意將符合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即可先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提升繼承運用上之彈性。 |
實務常見誤解
1. 誤以為「拋棄繼承」就能規避擬制遺產稅:許多受贈人在長輩臨終前取得土地或股票後,誤以為過世後只要聲明拋棄繼承,就可以兩袖清風。新法明確規定,拋棄繼承者仍需就其受贈財產比例負擔遺產稅責,稅局將直接向其發單執行。
2. 受贈非現金資產,陷入「無現金繳稅」困境:新法指定受贈人為單獨納稅義務人後,若生前獲贈的是高價值的「不動產」或「股票」,受贈人可能無法要求其他繼承人協助出資繳稅,若自己手上缺乏現金,恐面臨受贈資產遭強制執行的風險。
理鴻律師建議
• 提前預備「稅源流動性」:進行生前贈與規劃時,切忌只單純過戶不動產,必須同步搭配「人壽保險」或「現金資產」配置,確保受贈人在未來發生繼承事實時有足夠的現金繳納擬制遺產稅。
• 善用「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新制計算放大扣除額: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在算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會「加回現存財產」重新計算,能有效拉高遺產稅扣除額,降低整體家族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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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修法後到底由誰負責繳遺產稅?
A1:修法後改由「受贈人」單獨負責。稽徵機關會按照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各自應負擔之稅額,並直接對受贈人課徵,且受贈人僅以其「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Q2:拿了生前贈與的受贈人如果聲明「拋棄繼承」,還可以不用繳稅嗎?
A2:不行。即便受贈人聲明拋棄繼承,只要曾收受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依然必須就該受贈財產比例負擔遺產稅繳納責任。
Q3:如果繼承人彼此意見不合,可以用長輩留下的銀行存款來繳遺產稅嗎?
A3:可以。修法後增訂「多數決」機制,只要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任一條件,即可向國稅局申請直接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免去單一繼承人不願配合或自籌現金的困擾。
Q4:遺產稅一定要應納稅額滿 30 萬元才能申請分期繳納嗎?
A4:修法後取消30萬元的門檻限制。只要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有困難,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Q5:繼承的不動產尚未繳清遺產稅,可以先辦理移轉登記或處分嗎?
A5:修法後第41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同意將符合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作為擔保,即可先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方便後續資產活化。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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