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合法解僱程序」:工作規則與績效改善計畫(PIP)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2月25日
對於績效不佳的員工,該如何合法解僱?企業應預先規劃「工作規則」與「PIP(績效改善計畫)」,並於執行時確實存證,並依法完成預告、資遣與通報等流程,才能最大幅度地降低可能的法律風險。
為何每間企業都應該要事前規劃「工作規則」與「PIP」
- 1. 工作規則是企業的「遊戲規則」:經由明確揭示,即成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對勞雇雙方皆具有拘束力。
- 2. 「漸進式懲戒」的必要性: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若企業建立了「輔導改善懲戒」的流程,就必須依序執行,不得逕行解僱。
- 3. 解僱的「最後手段性」:解僱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法院要求雇主必須先採取「可行的替代措施」,像是:
- ◾明確告知問題與考核標準
- ◾給予合理 改善期(PIP) 並 提供資源 與 輔導
- ◾期中、期末 考核
- ◾嘗試內部轉調 (如有合適職缺)
若已踐行上述程序,但仍無法改善,雇主才能進入 資遣或解僱 程序。
如何建立合法的解僱程序(工作規則 × PIP)
1. 建立清楚且公開的工作規則
- ◾具體化指標:條文應白話、明確、可運作(儘可能少用「態度不佳」、「業績不佳」等抽象敘述)。
- ◾法定程序:如員工超過 30 人,應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將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
- ◾救濟機制:規範員工的申訴管道。
2.導入與職務相符的 PIP 制度
- ◾SMART原則:設定具體(Specific)、可衡量(Measurable)、可達成(Achievable)、相關(Relevant)及有時限(Time-bound)的目標。
- ◾證據留存:全程保留會議紀錄、KPI 報表、任務指派紀錄、訓練時數等證據。
3. PIP後續銜接程序
- ◾PIP 結束時工作表現仍未改善:評估是否有合適職位轉調;若無,再評估資遣。
- ◾解僱通知應載明:事由、法律依據、生效日、資遣費計算方式等。
- ◾遵守法定程序:預告期(依年資而定)→資遣費(依「平均工資」計算)→ 資遣通報(原則上離職前至少10日;大量解僱另有提前60日通報及協商規定)。
建立制度 3 大步驟
步驟 1:定清楚遊戲規則
流程應明確、清晰,如:
- ◾績效異常 → 口頭提醒 → 書面警示 → 啟動 PIP → 期中檢討 → 期末考核 → 轉調或擬資遣。
- ◾規則應公開揭示:讓主管與員工都清楚流程、權利義務與救濟管道。
步驟 2:把 PIP 寫成「SOP」
- ◾明確考核流程,如:PIP 90天,分別於第15、30、45、60、75天期中檢討、第90天時期末考核,並預先告知全部期程,且留存告知紀錄。
- ◾證據留存:議程、會議紀錄、出席簽到、KPI 報表、任務指派、工作結果回報、考核結果等。
【理鴻律師叮嚀】如員工於過程中拒絕簽署相關紀錄時,可特別註記「員工參與討論後拒絕簽署」,並以email或紙本再次送達,並留存相關證明。
步驟 3:解僱、資遣程序接軌
- PIP 未通過 → 轉調評估(如有內部職缺)→資遣。
- ◾資遣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
- ◾預告期: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員工年資不同,需提前10天、20天或30天預告。
- ◾資遣費:依舊制或新制按「平均工資」計算(可參考勞動部網站)。
- ◾資遣通報:原則上應於離職前至少10日向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大量解僱須60日前通報並啟動協商程序。
【理鴻律師叮嚀】
PIP結束後,若拖延很久才進行資遣,發生爭議時會削弱「最後手段性」之主張,故程序銜接應儘量密切。
💡延伸閱讀:企業如何合法解僱員工?員工表現不佳可以直接開除嗎?)
可能的法律風險
- ◾程序瑕疵:(未依公司內規、未給合理觀察期或資源、未通報)→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
- ◾訴訟風險:員工可能主張解僱無效、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與補發薪資。
- ◾裁罰風險:未通報或未發給資遣費(或發給不足額),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裁罰並公開雇主名稱。
【理鴻律師叮嚀】
依照過往案件處理經驗,即使雇主資遣員工具有相當理由,一旦程序不完備,仍可能被認定違法。且企業除了要面對訴訟壓力外,還可能面臨高額薪資補發與商譽風險。
常見爭議點 Q&A
Q1:沒有送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含考核辦法)有效嗎?
A:如規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即使未完成核備,多數情況下仍能作為契約的一部分而生效。但仍建議完成核備,更能降低爭議與行政風險。
Q2:PIP 時間要定多長?一定要90天嗎?
A:法律沒有針對 PIP 天數有硬性規定,重點是「合理觀察期」與「給予足夠資源」,雇主可依職務難度與欲追求的改善幅度,酌予調整天數。
Q3:員工拒絕簽 PIP 文件怎麼辦?
A:會議、面談仍可照常進行,但建議於表單註記「員工參與討論後拒絕簽署」,並由二位以上的主管、人資見證,事後再以 Email、紙本送達員工,作為紀錄。
Q4:如果是員工「重大違規」(如侵占公司財產),也要走 PIP 嗎?
A:不需要。PIP僅針對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若員工重大違規,可直接適用勞基法第12條的「懲戒性解僱」。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勞資爭議、不動產事件、工程爭議、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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