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不發獎金嗎?客戶取消訂單,能追回員工的業績獎金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2月6日)
在企業經營實務中,獎金制度往往被視為激勵員工衝刺業績的重要手段。有許多雇主認為:「獎金是我額外給的,發不發、發多少,是公司的自由。」但企業真的能自由決定發不發獎金嗎?當客戶事後取消訂單,或公司營運方針改變時,公司是否能拒發、甚至追回已發放的獎金?從法律觀點來看,這並非公司說了算。一旦獎金被認定為「工資」,企業若處理不當,恐將面對法律責任與勞資爭議。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獎金」的法律性質,並提供企業合法的制度設計建議。
核心爭議:獎金是「恩惠」還是「工資」?
許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名目叫「獎金」,就屬於給員工的額外恩惠。但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定義,「工資」的認定範圍其實相當寬泛。
只要雇主對勞工的給付,同時具備以下二大特徵,即便發放的名目為「獎金」,在法律上仍極可能被視為工資:
- 1. 勞務對價性:獎金是為了回報勞工的工作成果(如:出勤率、業績達成率)。
- 2. 經常性給予:制度上有固定的計算方式、週期性的發放(如:按月、按季或年度固定計算)。
一旦獎金被視為工資,就會受到勞動契約保障,除非雙方協商同意,否則雇主不得任意停止發放、片面降低計算標準,或因單一客戶取消訂單而扣回已發放的獎金。
| 項目 | 工資 (Wages) | 恩惠性給與 (Gratuitous) |
|---|---|---|
| 性質 | 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報酬 | 雇主單方面的獎勵、勉勵 |
| 發放依據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 雇主視營運狀況自由裁量 |
| 發放頻率 | 經常性 (如每月、每季) | 偶發性、非固定給付 |
| 發放金額 | 依約定計算,不得任意減少 | 雇主可根據預算自由決定金額 |
| 法律效果 | 構成加班費、資遣費計算基礎 | 不列入各項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
【理鴻律師建議】
實務上,若業績獎金有明確的「計算公式」(例如:業績×抽成%),且約定按月或定期發放,法院有極高機率將其認定為「工資」。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任意更改計算方式,也不能藉故扣發。
如何設計「彈性獎金制度」?避免被視為必給工資
若企業希望保留發放獎金的彈性,不能僅口頭宣稱這是「恩惠」,必須從制度設計與契約條文著手,切斷上述的「勞務對價」與「經常性」連結。以下是具體的設計建議:
- 1. 明定「非工資」性質並保留裁量權: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必須清楚載明:「本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不具工資性質。公司將視營運情形綜合評估,並保留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之最終決定權。」
- 2. 與「公司整體營運」掛鉤,而非僅看個人業績:將獎金設定為「盈餘分配」概念。例如:當公司該季純益達標後,再由公司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獎金池進行分配,再依據部門或個人績效權重進行分配,強化「與公司盈虧與共」的性質,降低「勞務對價」色彩。
- 3. 打破「經常性」慣例:若每年都在固定時間、以固定公式發放,極易形成「制度性的經常性給與」。建議可於每次發放時,透過內部公告或薪資單備註,明確告知此為「單次性、非例行性」的獎勵,避免形成法律上的「默示承諾」。
- 4. 完善的書面揭示:所有獎金辦法均應公開透明,並透過員工手冊、工作規則或獨立的獎金辦法發布,確保勞工知悉相關權利義務。
若必須「追回獎金」,怎樣的做法較能受到法院支持?
有法院判決認為,公司若在制度中明定追回獎金的要件,並依程序執行,即使獎金已發放,也可依法追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因此,企業若希望合法保留獎金追討權,建議於獎金制度中納入以下要件:
- ● 事前約定明確條件:明確列出可追回獎金的情境(如:客戶於O天內解約、員工違反公司規定、金額計算錯誤等)。
- ● 建立審核程序:追回獎金不能由人資或財會直接執行,須經過主管層級簽核,避免流於恣意。
- ● 保留計算依據:當需要追回時,公司需提出詳細的計算式及金額明細。
- ● 離職追索條款:明定即使員工已離職(包含退休、轉任),若發現符合獎金追回要件(如在職期間的業績事後遭客戶退單),公司仍有權追討。
制度越透明,爭議越少
業績獎金是把雙面刃,設計得當能激勵士氣,設計不良則引發勞資糾紛。企業若希望在「激勵員工」與「財務控管」間取得平衡,關鍵在於「事前預防」。若您的企業正面臨獎金制度的法律風險評估或法令合規需求,歡迎聯繫本所律師團隊。
常見爭議 Q&A
Q1:只要名目是「獎金」,就不算「工資」嗎?
A:不一定,要看實際性質。只要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予」,就極可能遭法院認定為工資,公司不得任意拒發或扣減金額。
Q2:客戶事後取消訂單,公司可以不發該筆獎金嗎?
A:若無事前約定,通常不能不發。且若獎金屬工資性質,公司單方面拒發恐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而有受罰風險。
Q3:獎金已入帳,若發現業績造假,能追回嗎?
A:可以,但須有依據。建議在勞動契約或獎金辦法中「事前明文規定」追回條件,並應有內部審核程序。
Q4:公司想保留「發不發獎金」的決定權,該怎麼做?
A:獎金制度應強調「恩惠性」。應表明該獎金「非工資」、與「公司整體獲利」連動,並註明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Q5:員工在發放日前離職,還能領業績獎金嗎?
A:視性質而定。若屬「工資」,因勞務已付出,原則上仍須結算發放;若屬「恩惠性給與」且已規定「發放時需在職」,則公司可不發。
【作者簡介】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勞資爭議、不動產、工程法律、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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