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違法能撤銷嗎?一定要當場表示異議嗎?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3月31日
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或重大議案表決中,股東會的召集與決議過程是否「守法」至關重要。許多股東以為只要投下反對票,事後就能爭取權益,卻往往忽略了「當場異議」程序與「30天」的時效限制。本文將帶您簡易了解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要件與程序要求。
誰有資格提告?
並非所有股東都能隨意提告,以下表格幫您快速判斷:
| 是否需「當場表示異議」? | 提告資格與實務見解 | |
|---|---|---|
| 已出席股東 | 是 (必要條件) | 若未當場異議,視為默認瑕疵,事後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
| 未出席股東 | 否 | 因無法預知瑕疵且無法當場異議,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
| 受讓股份者 | 視前手情形 | 若前手股東在決議時具有股東資格且已取得撤銷訴權,繼受人可繼承該權利。 |
時效限制與程序要求
法律對於撤銷股東會決議設有「雙重門檻」:
1. 公司法的基礎權利
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可以提告。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2. 民法的關鍵限制
這是大多數原告敗訴的原因。因為我國採民商合一,公司法未規定的部分適用民法。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出席股東,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理鴻律師叮嚀】
近期實務見解趨於嚴格,許多法院認為,如果股東只是單純對「議案內容」投反對票或表達反對意見,並不等同於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甚至有認為,須精確說出對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表示異議,並記載於議事錄中,才算符合要件。
如果遇到了,該怎麼一步步處理?
如果您發現收到的開會通知有問題(例如:未列舉私募定價依據、董事改選名單有誤),請依循以下步驟:
- Step 1: 詳讀通知與準備
檢查召集事由是否符合法規(如證交法43-6條規定私募須載明事項)。若發現瑕疵,準備好異議聲明稿。 - Step 2: 出席並當場異議(開會當日)
在會議進行中(通常是討論該議案前或表決前),舉手發言。注意:確認議事錄草稿或錄音有紀錄此段發言。 - Step 3: 提起訴訟(會後30日內)
若決議仍強行通過,需在決議日起30天內,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法院訴請撤銷決議。逾期則決議確定有效。
遇到更複雜的狀況,例如不確定該主張「無效」還是「撤銷」? 歡迎提供開會通知書與議事錄,預約我們的法律諮詢服務,讓專業律師為您評估最佳策略。
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我如果直接不出席股東會,事後還能告嗎?
A:可以。實務上認為,未出席的股東無法期待其預知會有程序瑕疵,自然無法「當場」異議。因此最高法院判決肯認,未出席股東例外不受民法56條限制,仍可提起撤銷之訴。
Q2:我在現場直接表示「反對這個議案」,這樣算不算「當場異議」?
A:法院可能認定您只是反對「決議內容」,而非反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了保險起見,務必明確說出「針對程序表示異議」等關鍵字。
Q3:股東會決議撤銷後,原本做的事情怎麼辦?
A: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在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前,決議仍屬有效。一旦判決撤銷確定,該決議自始無效。但若公司已依決議執行(例如已發行新股),後續回復原狀將涉及其他法律與損害賠償問題。
Q4:提告有期限嗎?
A:有,必須在股東會決議日起30日內提告,錯過就無法依公司法189條救濟。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公司法、勞資爭議、不動產、工程法律、個資法
聯絡方式:加入官方Line(ID: @kl.legal)或點擊下方 Line 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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