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上突然被突襲改選董事或修改章程,這樣合法嗎?該如何處理?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6月25日
股東會旺季來臨,許多小股東、市場派與公司派常在股東會上進行激烈攻防。近年來,為了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避免「突襲式」的重大議案強行通過,公司法與法院實務對於股東會「召集事由」的記載要求越來越嚴格。如果在股東會當天才透過「臨時動議」提出變更章程或改選董事等重大議案,不僅可能被認定違法,更可能導致該決議被法院撤銷。
法源依據與實務趨勢
依據現行《公司法》,凡是涉及股東重大權益的法定特定事項,皆不可以臨時動議提出,且召集通知必須具體說明「主要內容」,否則股東有權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公司法》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實務上亦明確指出,股東會的召集如果違反上述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其法律效果並非直接無效,而是股東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參照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47 號民事判決)
【理鴻律師叮嚀】
近年來法院對於股東會召集通知的「資訊揭露」要求趨於嚴格。過去最高法院曾認為召集通知只要寫上「修改章程」四個字即可;但在現行公司法修正上路後,實務判決傾向要求必須實質揭露。例如:減資案必須寫明「減資金額、股數、方式」;選任董事必須記載「候選名單、背景與選舉人數」。若揭露不清,決議即面臨被撤銷的高風險。
【股東會重大議案提出與記載要求】
| 議案類型 | 是否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開會通知(召集事由)記載要求 |
|---|---|---|
| 一般日常事務 | 是 | 僅列舉事由即可 |
| 重大事項(如:選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重大資產處分等) | 否 | 必須列舉事由,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註:不可僅寫「變更章程」四字,須說明變更哪一條及內容) |
| 建議「另行召開」臨時會(於常會中提議下次開會改選) | 是 | 屬建議性質,不受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限制 |
如果遇到了,該怎麼一步步處理?
如果您遇到公司疑似違法以臨時動議突襲通過重大決議,建議依循下列步驟處理:
Step 1: 蒐集證據並確認時效
需準備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以及「股東會議事錄」或現場錄音錄影。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該議案是否屬於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的重大事項。請特別注意,起訴期限為「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Step 2: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請求法院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預估時程依案件複雜度約需數個月至一年以上。
Step 3: 評估法院駁回風險與防防措施
可能的風險在於,法院若認為該違反情節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公司法第189條之1),可能會駁回原告請求。因此,訴訟策略上亦可同步考慮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停違法選出的新任董事行使職權,避免公司利益受損。
遇到更複雜的狀況,不確定如何處理嗎? 歡迎提供相關文件,預約我們的法律諮詢服務,讓專業律師為您評估最佳策略。
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可以在股東常會的臨時動議中,提議「下次」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嗎?
A1:可以的。根據經濟部函釋,股東於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股東臨時會」來改選董事,並不違反公司法規定,因為這只是建議下一次開會,並非當場進行改選,但後續新開的臨時會仍需受合法召集程序的規範。
Q2:召集通知寫了「變更章程」,會中可以對該提案提出臨時動議的「修正案」嗎?
A2:視情況而定。若修正案內容能被原議案主要內容涵蓋,且符合一般合理投資人預期(例如針對擬修正的條文進行文字微調),則屬合法;但若提出與原事由完全相反(如原擬縮減董事席次,卻動議增加席次)或無關條文的修正,便可能構成突襲而不合法。
Q3: 違反臨時動議規定的股東會決議,是直接無效嗎?
A3: 不是直接無效。法院實務認為這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為「得撤銷」之決議。股東必須在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法院訴請撤銷,若未於期限內起訴,該決議仍屬有效。
Q4:處分公司重大資產時,如果還沒找到買家,召集通知要怎麼寫?
A4:實務對此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至少必須列出相關買賣條件;但也有認為,若董事會是先尋求股東會「同意處分」再尋找對象,則無從記載交易細節,此時只要具體載明「擬處分之資產內容」即可合法。
Q5: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的議案,召集通知需要多詳細?
A5:必須適當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的資訊。說明內容必須達到讓股東能「合理預測公司營業將受影響之程度」,除非確實無法事先說明,才可以在會中補充,不能僅用籠統字眼帶過。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聯絡方式:加入官方Line(ID: @kl.legal)或點擊下方 Line 按鈕。
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