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無法正常運作怎麼辦?什麼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6月15日
企業經營過程中,若突遭變故導致董事長或董事會無法運作(例如董事意外辭世、爆發經營權之爭遭假處分等),公司往往面臨業務停擺的窘境。近期隨著不少知名企業爆發經營權爭奪戰,越來越多企業主與股東開始關注如何透過「選任臨時管理人」此一法律機制來突破公司運作僵局,維持企業的正常營運與保護股東權益。
什麼情況可以選任臨時管理人?
要成功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大法定要件:
1.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2.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3. 須由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債權人)或檢察官提出聲請。
此外,近年來法院對於「選任臨時管理人」的審查標準趨於嚴格。法院的基本態度是「盡量不干預公司內部自治」,因此,若單純只是股東間有摩擦或少數董事不配合,只要不構成「全體或大部分董事」遭假處分或消極不行使職權的極端情況,法院通常不輕易准許。聲請人必須負擔高度的舉證責任,證明公司「業務已實質停頓」且「即將受到重大損害」。
【公司正常營運與臨時管理人之比較】
| 正常營運狀態 | 需選任「臨時管理人」狀態 | |
|---|---|---|
| 決策與代表機關 | 董事長及董事會 | 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
| 適用公司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8條之1)、有限公司(準用) |
| 產生方式 | 股東會選任董事,董事互選董事長 | 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選任 |
| 職權範圍 | 依公司法與章程全面執行業務 | 暫時性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得召集股東會),但不得為不利公司之行為 |
| 退場機制 | 任期屆滿改選或依法解任 | 危機解除,由利害關係人或公司聲請法院解任 |
如果遇到了,該怎麼一步步處理?
當公司陷入群龍無首的僵局,建議依循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Step 1:確認聲請資格與蒐集證據
首先,確認您是否具備「利害關係人」身分(如股東、債權人等)。接著,盤點並蒐集董事會無法運作的具體事證(例如:董事死亡證明、辭呈、法院假處分裁定,以及公司業務停擺導致損害的相關文件)。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
Step 2:向法院遞狀聲請
建議由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由於法院可能會審查公司是否有無法定代理人之狀態,聲請時通常僅列公司為相對人。預估時程依各地法院案件量而定,但若能主動推薦合適的專業臨時管理人選,可能有助於加速進度。
Step 3:代行職權與解任退場
法院裁定准許後,會囑託主管機關辦理臨時管理人登記。臨時管理人上任後,可代行召集股東會等重要職務以解決僵局。但需特別注意臨時管理人若牽涉自身利益時必須須迴避,且不能做出不利公司的行為。當新任董事順利選出、公司恢復正常運作後,應向法院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並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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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只要股東或董事之間有糾紛,就可以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嗎?
A:不行。依據現行實務見解,若僅是前後任董事之間的經營權爭執,但公司仍有改選出的董事能執行職務,並未達到「董事會不能或不執行職權」且影響公司營運的嚴重程度,法院將會駁回聲請。
Q2:法院選派的臨時管理人,一定得是公司的股東嗎?
A:不需要。法律並未限制臨時管理人的資格,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具備相關產業專業知識的第三方人士擔任,以維持客觀中立。
Q3:「有限公司」如果遇到負責人無法行使職權,也可以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嗎?
A:可以的。 依據《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有限公司亦得準用第208條之1,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Q4:臨時管理人的權力有多大?可以隨便處分公司資產嗎?
A:權力有法律限制。 臨時管理人雖暫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包含依法召集股東會),但《公司法》明文規定其「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此外,若處理的事項與臨時管理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亦應適用利益迴避的法理。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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