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與檢查人之查帳範圍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4月20日
很多中小企業或上市櫃公司的少數股東,即便在股東會上有表決權,也往往無法接觸公司真正的決策核心。當你發現公司莫名投資虧損、疑似利益輸送,但董事會卻拒絕提供詳細帳目時,是否有解決辦法呢?本文將帶您了解聲請查帳的基本要件及範圍。
基本要件及範圍
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股東欲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保障自身權益,必須通過法院對於「身分資格」、「必要性」以及「檢查範圍」的三項要件。
1. 身分要件:持股門檻與期間
聲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繼續 6 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股東資格。
身兼董事亦可聲請:條文中僅規範持股資格,並未排除同時身兼董事或監察人之股東。即便股東身兼董事,若在內部行使監察權受阻,仍得依法行使少數股東權利,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2. 選派之「必要性」說明
聲請人不能僅憑猜測,必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
舉證責任:股東通常難以直接取得內部違法證據,因此法院允許股東透過公開資訊(如重訊矛盾、財報異常、媒體報導)進行間接推論,若能具體說明公司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即符合必要性。
會計師查核不等於檢查人檢查:許多公司會以「財報已經會計師簽證」,認為無檢查必要。但實務明確指出,會計師簽證只是針對財務報表的允當表達;而檢查人是針對特定交易進行實質勾稽與查弊,兩者目的截然不同。因此,有會計師簽證並不影響選派檢查人的必要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0號)
3. 檢查範圍:不限於特定年度
擴及特定交易文件:按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檢查範圍除傳統的帳目財產外,更明確納入「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這讓股東能針對單一可疑的關係人交易或投資案進行深度查核。
可回溯調查:檢查人的權限在於補充監察人監督之不足。因此,檢查範圍原則上不應受限於「股東入股後」的年度。只要檢查人依專業確信認為有必要,在法院監督下,檢查範圍可涵蓋股東入股前的帳目。
【理鴻律師叮嚀】
雖然先前修法降低了持股門檻,但法院對於「必要性」的審查並未放寬。單純的「公司虧損」或「股價下跌」通常不足以構成選派檢查人的理由。近期實務傾向認為,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的懷疑」(例如:媒體負面報導、重訊內容前後矛盾、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證明有「透過檢查人蒐集證據」的需求,法院才會准許。
【查帳權利比較】
| 法院選派檢查人 | 監察人 | 一般股東閱覽權 |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245條 | 公司法第218條 | 公司法第210條 |
| 行使主體 | 持股1%且滿6個月之股東 | 監察人 | 任何股東 |
| 查核範圍 | 廣泛且深入(含特定交易文件、紀錄、憑證) | 公司業務與財務 | 僅限章程、簿冊、財報 |
| 費用負擔 | 由公司負擔 | 公司負擔 | 股東自費 |
| 主要功能 | 蒐集不法證據、突破資訊不對稱 | 常態性監督 | 基本知情權 |
如果遇到了,該怎麼處理?
Step 1:確認資格與鎖定目標
1. 確認持股是否滿6個月且達1%。
2. 蒐集公開資訊(如重訊、財報、新聞),找出疑似非常規交易的具體時間點與對象。
3. 建議發函公司要求解釋、提供資料,並保留公司拒絕的回函。
Step 2: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聲請選派檢查人」狀。
2. 敘明「必要性」:強烈論述公司經營有「人謀不臧」的風險,而非僅是經營不善。
Step 3:法院裁定與檢查執行
1. 檢查人報酬由公司負擔,而非聲請股東,但需由法院裁定金額。
2. 檢查報告出爐後,若發現不法,即可作為後續提告背信或請求損害賠償的證據。
【理鴻律師建議】
鑑於近期實務見解,在聲請前建議先完備「前置程序」。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說明特定交易疑點或提供文件,若公司「拒絕」或「實問虛答」,這個「拒絕的行為」本身就會成為說服法院具有「查帳必要性」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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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我是後進場的股東,可以查我購買股票「之前」的帳嗎?
A:原則上可以。目前實務上認為,檢查人的權限是為了補充監察人不足及維護公司健全,只要檢查人認為有必要,不應受限於股東取得資格的時間點。檢查範圍應由檢查人依專業裁量,法院通常不會限制只能查特定年度。
Q2:公司已經在進行清算程序了,我還能聲請選派檢查人嗎?
A:通常不行。如果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因為已有清算人負責檢查財產,且清算人受法院及監察人監督,股東權益已有保障,此時通常不允許再依第 245 條聲請選派檢查人。
Q3:如果我同時是公司董事,還能以股東身分聲請查帳嗎?
A:可以。常有公司抗辯「該股東已是董事或監察人,本來就有權看帳,無須法院介入」。但只要具備股東身分,且符合法定持股要件,即便身兼董事,在行使內部監察權受阻時,仍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兩者權利不衝突。
Q4:聲請選派檢查人的費用誰出?
A:檢查人的報酬由公司負擔;但聲請法院的程序費用(裁判費)由聲請人先墊付。
Q5:公司可以拒絕檢查人進入公司嗎?
A:不可以。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若規備、妨礙或拒絕檢查,可處以罰鍰。且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具備公權力賦予的調查性質。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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