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有權隨時查閱公司帳冊嗎?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4月30日
許多企業主或董事常有一種誤解:「既然我是公司董事,也是負責人之一,當然有權利隨時看公司的任何帳冊跟合約!」然而,在實務上中,當公司內部發生派系爭議或經營權糾紛時,董事的「資訊請求權」往往會受到公司派的強力阻擋。本文將帶您深入探討董事的資料查閱權限及要件。
法源依據與實務見解
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並沒有明文賦予一般董事專屬查帳權限。實務上對於董事能否查看帳冊,也有給出相對應的限制:
- 基於「受託義務」衍生之合理必要權限:
多數最高法院判決與經濟部早期函釋認為,既然《公司法》第23條規定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作出適當決策,因此基於「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應允許其查閱。(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 - 針對帳冊法無明文,且立法者「有意排除」,無從類推適用:
近期實務見解亦有採較嚴格解釋,認為《公司法》第218條、第245條及第210條僅賦予監察人、檢查人及股東帳冊查閱權,而董事不因身份或職務關係而取得帳冊相關之資訊請求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106年時提出的《公司法》修法草案原本擬增訂董事查核權,卻因擔憂「遭公司派系鬥爭利用而增加訟累」遭立法院決議刪除。
【資料查閱權限比較】
| 法源依據 | 查閱權限範圍與條件 | 實務常見情境 | |
|---|---|---|---|
| 監察人/獨立董事 | 《公司法》第218條、《證交法》第14-4條 | 法定權限。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 為發揮監察功能,具有最強的資訊獲取權。 |
| 股東 | 《公司法》第210條 | 具備法定查閱權,但以特定財務報表及簿冊為限,作為表決、監督之依據。 | 小股東欲了解公司基本財務狀況或股東名簿。 |
| 檢查人 | 《公司法》第245條 | 經法院選派後,於法院賦予之業務範圍內得查閱帳冊。 | 股東對公司經營有疑慮,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查帳。 |
| 一般董事 | 法律無明文規定 | 視具體個案而定。須基於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且公司可舉證拒絕。 | 董事間發生糾紛,或欲確認公司負責人有無侵害公司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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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董事的資訊請求權範圍,可以比照《公司法》第210條股東查閱權的範圍嗎?
A:不僅限於此。實務見解多認為,董事之資訊請求權是緣於執行職務的本質,範圍不以《公司法》第 210 條規定的「章程、簿冊、財務報表」為限,只要是「履行職務的合理目的所必要」,即使是非屬《商業會計法》規範的內部傳票、進銷貨合約等,均在可能請求的範圍內。
Q2:公司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合法拒絕董事查閱帳冊?
A:如果公司能「舉證」證明該資訊與該名董事的執行業務毫無關聯、已經沒有查閱的必要,或是該董事請求查閱是基於「非正當目的」(例如欲將商業機密洩漏給競爭對手),公司即可合法拒絕提供。
Q3:獨立董事跟一般董事的查帳權限一樣嗎?
A:不一樣。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明文準用監察人之相關條文,依法享有獨立且明確的監察與查核職權;一般董事則無此明文規定,須依賴法理上的「受託義務」來判斷資訊取得權限。
Q4:為什麼立法院在修訂《公司法》時,不直接明文賦予「董事查帳權」?
A:其實在先前的修正草案中,原本有擬定「董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的條款。但在立法院院會討論時,考量到這項權力「與現行監察人之職權重複」,且擔憂「容易遭公司派系鬥爭利用而增加訟累,妨害公司營運、產業進步」,因此決議刪除該條文。這也是近期部分高等法院法官認定「立法者有意排除董事查閱權」的關鍵理由。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公司法、勞資爭議、不動產、工程法律、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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