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4

公司法未明文之股東會瑕疵類型—股東會不成立

公司法未明文之股東會瑕疵類型—股東會不成立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5月4日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決定著公司的重大營運方針。然而,如果在召集或開會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瑕疵,這場股東會做出的決議還有法律效力嗎?本文將透過多件實務判決帶您了解股東會不成立的要件。

什麼是「股東會不成立」?

依照現行《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股東會決議的瑕疵主要有兩種:分別是因為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得撤銷」(公司法第189條)以及因為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的「無效」(公司法第191條)。但是,除了上述兩種明文規定的類型外,實務及學說上其實還共同承認了一種「未明文」的瑕疵類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所謂的「不成立」,是指自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
法律上,必須先有一個「符合成立要件」的股東會存在,才有必要去探討這個決議的內容是不是無效或能不能被撤銷。因此,「決議不成立」被視為股東會決議瑕疵的一種「獨立類型」。

【決議不成立vs. 得撤銷vs. 無效】
法律概念與發生原因 法律效果 實務常見情境
決議不成立 欠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程序上顯然違法,不能認為有股東會存在) 決議自始不生任何效力 未達法定出席定足數、偽造議事錄未實質開會、濫用召集權。
決議得撤銷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具備成立要件,但程序有瑕疵) 股東須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未撤銷前仍有效 臨時動議提出非許可事項、通知期限略有瑕疵等。
決議無效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內容瑕疵) 決議自始絕對無效 決議分派違法股息、決議侵害股東固有權等。
常見的「股東會不成立」情境有哪些?

雖然《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股東會不成立的情況,但從近年的實務判決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種導致股東會不成立的典型情境:

  1. 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最低門檻(定足數不足):
    股東會的召開需要有一定持股比例的股東出席(例如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出席人數不足只是一種「決議方法違法」,屬於可以訴請「得撤銷」的範圍。然而,現行實務上多改認定此情況為「不成立」。達到法定數額以上的股東出席,是股東會這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旦欠缺這項要件,該次股東會決議就是「不成立」,而非單純的決議方法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民庭決議)
  2. 召集人不具備法定持股資格:
    《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如果欠缺這個前提資格卻強行召集,其成立過程顯然違法,在法律上一樣屬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
  3. 根本沒開會的「幽靈股東會」:
    如果公司根本沒有召集股東會或沒有決議的事實,卻在議事錄上虛構開會與決議的紀錄,這樣的決議當然是「自始不成立」。實務上,曾出現被告宣稱有召開股東會並改選董監事,卻提不出簽到簿等證據的情況。法院透過勘驗公司入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在所謂的「開會時間」內,根本沒有相關股東進入辦公室,戳破了不實的議事錄,最終法院認定該股東會並未實際召開,決議不成立。
  4. 濫用少數股東召集權爭奪經營權:
    《公司法》第173條賦予少數股東透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這是一種「共益權」。然而若股東未達法定持股比例與期間,或是假藉他人名義規避審查、漫無限制干擾營運,法院認為,這種以濫用權利的違法手法召開股東會,已經違反了公共秩序,導致股東會欠缺成立的最低要件,因此該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
【理鴻律師建議】

雖然《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確認股東會不成立的法定期間,但實務上曾提出一項特別的見解:基於同一法理與處理的衡平性,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認為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也應該受「30日法定期間」的限制,逾期起訴將被法院駁回。(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判決)
因此也建議在提出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之訴時,需特別注意這項30天的時間限制。

遇到更複雜的狀況,不確定如何處理嗎? 歡迎提供相關文件,預約我們的法律諮詢服務,讓專業律師為您評估最佳策略。


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股東會出席人數未過半,做成的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A:都不是,是「不成立」。股東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最低門檻(定足數),屬於欠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情況,應直接視為「不成立」,而非過往實務認為的得撤銷。

Q2:如果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有像「撤銷決議」一樣要在30天內提告的限制嗎?

A:原則上,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確認決議不成立有30日的起訴期限。然而,實務上曾認為應類推適用30日的法定期間限制。為了保險起見,建議在發現爭議後越早提告越好,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Q3:如果有人根本沒開會,卻憑空偽造了一份股東會議事錄,這在法律上算什麼?

A:這屬於最典型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在未實質召集股東會或無決議事實的情況下虛構紀錄,完全不具備股東會的成立要件,不適用決議內容違法(無效)或程序瑕疵(得撤銷)的規定。

Q4:提起這類訴訟,應由誰來證明實際上有無召開股東會?

A:實務見解多認為,若原告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應由主張「有開會、有決議」的一方,就股東會確有召開的積極事實(例如提出簽到簿、委託書、合法通知單等)負擔舉證責任。

Q5:少數股東可以利用《公司法》召集股東臨時會來奪取經營權嗎?

A:不行。少數股東召集權本質上是「共益權」,目的是防止公司不當經營。若股東未達法定持股比例與期間,或是假藉他人名義規避審查、漫無限制干擾營運,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進而判決該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聯絡方式:加入官方Line(ID: @kl.legal)或點擊下方 Line 按鈕

立即線上諮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