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公司名義借錢給股東或員工嗎?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9月03日
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企業間進行資金調度、相互支援以度過難關,或是關係企業間的資金週轉都是極為常見。然而,公司資金的貸與在法律上受到相當嚴格的規範。若身為負責人卻貪圖一時方便,輕忽了法律限制,不僅可能面臨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更可能因為不當損害公司利益而負擔刑事法律風險!
法源依據與實務見解
我國法律原則上禁止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唯有當借貸對象為「公司或行號」,且符合「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這兩項法定例外要件,並履行合規的決策程序時,才是合法行為。
💡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只要負責人在進行貸與行為時,明知不符《公司法》第 15 條的限制,卻仍圖利特定對象並違背其經營任務,在違法撥款、公司資金面臨未受十足擔保的倒帳風險時,便須承擔背信刑事責任。即便事後有將資金歸還,也僅能被視為「犯罪後的態度」或「損害之填補」,作為在法院量刑時的考量,但絕非無罪的免死金牌。
【公司資金往來對象合規判定】
| 資金往來對象 | 合法條件與限制 | 違法時之法律效果 |
|---|---|---|
| 公司、行號 (如法人股東或關係企業) |
1. 有實質業務往來(非單純轉投資) 2.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融通總額累計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公開發行公司融通期限最長為 1 年) |
民事責任:負責人與借用人需連帶負返還責任;若公司受有損害,負責人需負賠償責任。借貸行為在法律效力上多數學者認為無效。 刑事責任:若有意圖圖利自己或他人、損害公司之不法利益,可能構成背信罪。 |
| 個人股東 / 外部自然人 | 原則上完全禁止 | 同上(負責人負連帶返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及可能面臨背信罪追訴) |
| 贈與資金給股東 | 完全禁止 (為維護公司資本充實與債權人權益,公司不得將資金贈與股東) |
贈與行為在解釋上應屬無效 |
員工家裡急需用錢,公司直接借錢給他,並約定每個月從薪水扣,這樣有違法嗎?
原則上這樣不違法,但有額度與性質上的限制。根據經濟部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水」,並約定於薪水或獎金扣還者,考量勞雇間的依存關係與社會通念,並不屬於一般貸款性質,因此不受《公司法》第 15 條之限制。
但必須注意,預支額度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如員工月薪 3 萬,預支 5 萬);若員工預支額度過高(例如直接借 1,000 萬元),在法律上將會被法院認定為實質的「一般借貸」,此時仍須回歸《公司法》第 15 條對「一般他人」完全禁止的限制,若違法貸與,負責人仍需承擔民刑事責任。
【理鴻律師建議】
為確保公司資金在集團內或合作夥伴間流動時能符合法規,建議企業主採取以下作法:
1. 落實「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原則:
關係人借貸時,關係董事應依法迴避決議,並將借貸條件、必要性等合規資訊完整揭露並載明於董事會議紀錄。
2. 訂立「具市場常規」的正式消費借貸契約:
即使是熟稔的關係企業,亦應簽訂正式契約,載明合理的市場利率(避免無息放貸)、還款期限,並要求借用人提供足額擔保品(如不動產設定抵押或存單質押),以證明負責人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3. 定期追蹤會計淨值動態:
短期融通上限 40% 是以「貸與行為發生時」的公司淨值為基準。財務人員應定期核算,避免多筆借貸累計時意外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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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如果借錢給別人時,有簽正式借貸契約,且對方事後也全額還清、公司沒虧錢,負責人還會被控告背信罪嗎?
A1:是的,仍然有可能被控訴並定罪。如前所述,只要負責人在為公司處理事務時,有違法放貸的行為(例如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將無擔保之大額款項貸與無業務往來之人),並使公司的資金陷入高度風險中(放貸當下即產生公司利益受損之危險),背信罪的犯罪行為就已經成立。事後對方將借款全數還清,在法律上僅屬於「損害的填補與回復」,雖然可能減輕法官在量刑上的處罰,但並無法因此被認定為無罪。
Q2:公司帳上有閒置資金,可以「贈與」給大股東嗎?
A2:不可以。按現行實務見解(如經濟部函釋)明確指出,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但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之利益並遵守「資本充實原則」,公司在解釋上是不得將任何資金或資產贈與給股東的,其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Q3:公司可否將資金貸與「法人股東」(例如母公司)?
A3:可以,但仍需符合法定例外要件。根據我國目前實務見解,隨著法規放寬與鬆綁,公司被允許將資金貸與其法人股東。然而,在貸與時,仍然必須嚴格符合《公司法》第 15 條的兩種例外(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之必要)。
Q4:短期融通中規定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這裡的「淨值」是指什麼?
A4:是指「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的實際數額。且此 40% 限額必須以「貸與行為發生時」的最新財報淨值為準。該額度採「累計」計算,不過,如果先前借貸出的資金中已有清償完畢的部分,就不會被計入累計額度中,以給予企業資金週轉彈性。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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