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監改選怕被突襲?什麼是候選人提名制度?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06月11日
每年5、6月份是股東常會的旺季,董監事改選更是攸關公司經營權與發展方向的重頭戲。為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金管會不僅早於2021年起強制全體上市(櫃)公司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更進一步規定自2025年(114年)1月1日起,全體「興櫃公司」也必須全面跟進適用。本文將帶您了解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解析這項制度對企業經營派與少數股東又會帶來哪些影響。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與非提名制的核心差異】
|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 非提名制(開放式投票) | |
|---|---|---|
| 資訊揭露度 | 高。股東在投票前即可透過公告得知候選人的學歷、經歷與背景。 | 低。直到開票完成,股東都不一定知道當選董事的完整背景資料。 |
| 投票限制 | 受限於候選人名單。股東僅能從事前公告的合法名單中進行圈選。 | 無限制。股東於股東會現場可自由填寫任何符合資格的人選。 |
| 經營穩定性 | 較高。公司派能預先掌握參選名單並提早協商配票,降低遭突襲的風險。 | 較低。投票結果可能隨時出現「黑馬」,對現有經營團隊不確定性高。 |
現行制度
目前我國公司法原則上仍是以「非提名制」為原則,「提名制」為例外。僅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已被金管會強制適用;但對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有明文規定,才能適用提名制。
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實務趨勢
過去在2018年修法前,董事會擁有對候選人的「實質審查權」,導致曾發生如2017年大同公司改選時,公司派董事會將市場派提名的10位候選人以資格不符為由全數剔除的爭議。近年來修法後,法院與主管機關對於「排除候選人」的標準趨於嚴格。董事會僅能做「形式審查」,若負責人無故將特定候選人剔除,在公開發行公司可能就會面臨高額罰緩。
如果遇到了,該怎麼一步步處理?
若貴公司即將面臨三年一度的董監改選,且適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建議遵循以下流程:
Step 1:確認章程與公告受理期間 (公司派預備)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的期間、應選名額及受理處所,且受理期間依法不得少於10日。
Step 2:股東正式提出候選人名單 (市場派/少數股東行動)
只要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即可用書面向公司提出候選人名單。請注意,提名人數不可超過應選名額,且必須詳實敘明被提名人之姓名、學歷及經歷。
Step 3:董事會形式審查與最終公告 (公司派把關)
董事會收到名單後僅能進行「形式審查」。完成後,一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5日前(臨時會15日前)公告候選人名單與學經歷;若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須提前至股東常會40日前(臨時會25日前)完成公告。可能的風險是若違法剔除,將面臨主管機關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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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董事會有權利拒絕我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嗎?
A:依現行法規,董事會僅剩「形式審查」權。除非提名股東有以下四種情形:(1)在公告期間外提出、(2)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1%、(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4)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及學經歷,否則董事會必須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無權以其他主觀理由拒絕。
Q2: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強制規定要採用提名制嗎?
A:不強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自行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記載採用提名制,才會是用提名制。若章程未記載,依然適用傳統的現場自由填寫投票方式。
Q3:股東提名的受理期間大概多長?
A: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公司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的期間,不得少於10日。
Q4:如果公司派故意不把合法候選人列入名單,會有什麼處罰?
A:若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故意違反規定排除特定候選人,公開發行公司可能面臨高額罰鍰,以達嚇阻球員兼裁判之效果。
Q5:監察人改選也適用提名制度嗎?
A:是的,依公司法第216條之1規定,監察人之選舉同樣準用董事提名的相關規定。不過需注意,上市櫃公司目前已全面要求以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機制。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李牧宸律師(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碩士)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108號
專長:公司法、商務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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