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神隱、董事會停擺怎麼辦?股東如何合法自行召集股東會?
本文更新日期:2026年5月7日
近年來,公司經營權爭奪頻繁,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使得大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成為市場新趨勢。然而,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是有限公司的表決權行使,若未遵循正確法規並符合現行實務見解,較易引發決議無效或遭法院撤銷的風險。本文將從法規架構出發,整理股東會召集權限與實務操作重點,並提供具體行動指引。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誰有權利召集股東會?
| 召集權人 | 法源依據 | 召集條件與門檻 | 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
|---|---|---|---|
| 董事會 | 公司法第171條 | 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當然召集權人) | 否 |
| 監察人 | 公司法第220條 |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時,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 | 否 |
| 少數股東 | 公司法第173條 第1、2項 |
(1) 持股3%以上且滿1年 (2) 書面請求董事會後15日內不召集 |
是 |
| 少數股東 | 公司法第173條 第4項 |
(1) 持股3%以上(無期間限制) (2) 因董事股份轉讓等理由致不能召集 |
是 |
| 過半股東 | 公司法第173條之1 (大同條款) |
持股過半數且滿3個月 | 否 |
如果遇到了,如何合法召集股東會?
若您面臨公司董事會失能,或是需要自行召集股東會時,建議依下列步驟進行:
Step 1:確認公司型態與自身持股狀況
先釐清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並確認自身(或共同行動人)持股狀況:
-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持股達 3%以上且滿1年,或 持股過半數且滿3個月。
- 有限公司:是否具備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之表決權基礎。
Step 2:採取對應行動與報請主管機關
依持股比例採取對應法律途徑:
- 持股過半數者(公司法第173條之1):得直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主管機關許可。
- 持股達3%者(公司法第173條):應先以書面載明提案事項與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於15日內未為通知,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自行召集。
Step 3:寄發召集通知與計算表決權
依規定期限寄發通知(未公開發行公司常會20日前、臨時會10日前)。並在會議中確實排除利益衝突之迴避表決權與無表決權股份,確保程序合法。
【理鴻律師叮嚀】
討論股東會召集時,亦須注意「委託書代理出席」與重大議案的連動關係。股東若無法親身參與,須於開會 5 日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
此外,一人代理兩位以上股東時,其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若涉及變更章程、公司合併或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行之,無法透過普通決議或假決議強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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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爭議點有哪些?(Q&A)
Q1:有限公司一定要召開「實體股東會」才能進行決議嗎?
A:不需要。有限公司並無強制召集股東會的法律要求,只要能確保每位股東都有機會表明意向(例如透過電話、Email、Line或書面徵詢並記錄),且達到法定表決權門檻,該決議即屬合法有效。
Q2: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一定要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嗎?
A:不一定,需視適用的法條而定。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持股3%滿一年)或第4項(因董事轉讓股份致無法召集),必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但若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滿三個月),則可直接自行召集,無須經過主管機關事先許可。
Q3:什麼是「大同條款」?
A:即2018年新增修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允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不用先請求董事會,可直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大幅降低大股東重組經營權的門檻。
Q4:表決權計算時,哪些股份不能算進去?
A:公司依法持有的自己股份(如庫藏股)、被持有過半數表決權之從屬公司所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以及發行的無表決權特別股,均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若股東對該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則該股份雖計入總數,但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Q5:如果股東會出席人數不夠,一直流會怎麼辦?
A:針對普通決議事項,若出席股東不足過半數,但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可以多數決作成「假決議」,並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集股東會。若第二次股東會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視同正式通過決議。
Q6:送出委託書後,還可以反悔改為親自出席嗎?
A:可以。只要在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即可;若逾期未撤銷,則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本文內容僅為法律資訊之整理,非屬個案之正式法律意見;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可能隨時變動,實際情形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理鴻法律事務所 郭柏鴻律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414號
專長:公司法、勞資爭議、不動產、工程法律、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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