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店家的商品或服務有問題,消費者該如何求償?

文 / 郭柏鴻律師

最近國內外都傳出有商家因為提供了品質有問題的產品,導致消費者傷亡的案例。當類似的事件發生,消費者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民法的商品責任

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對於因其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所導致他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商品製造人能證明商品的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是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是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的注意,就不須賠償。

由於民眾與商家間往往有資訊不對等的情況,所以民法這裡採取了「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除非商家有辦法舉證證明其沒有過失、商品沒有欠缺安全性,或商品雖然有欠缺,但與損害間沒有因果關係,否則店家就必須負責。

消保法的商品責任

民法之外,消費者保護法將企業經營者的責任範圍,從「商品」進一步擴展到「服務」。

消保法第 7 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果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可能,應於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消保法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也只是由法院斟酌減輕其賠償責任。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時,要參考「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以及「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依個案的實際情況認定,而且必須由企業經營者舉證證明。

最高法院曾指出,如果商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所訂規範,或是符合當時的品質規格(如GMP、CAS等標準),原則上就可以免責。也有法院判決認為,企業經營者只有在商品或服務有瑕疵、缺陷或欠缺,導致「不當增加消費者不正常或不合理之危險」時,才需要負責。如果是日常生活上一般人通常可以預期的危險,則應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不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無過失責任。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空間

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企業經營者對於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最常發生意外的,像是店家的電梯、手扶梯、樓梯、斜坡、地板等,如果是因為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受傷,仍然可以要求店家賠償。

就曾經發生消費者在某知名百貨公司搭乘電扶梯時,因為有人按壓緊急停止按鈕、電扶梯突然停止而跌倒受傷。法院認為百貨公司對於緊急按鈕遭人誤按之防範措施做得不足,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而判決百貨公司應賠償消費者 1000 餘萬元。

由於商品責任往往會涉及到消費者生命、身體的損害,有時賠償金額甚鉅,如果有遇到類似的爭議,還是要儘早尋求專業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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