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幫你存起來!」父母可以花小孩的紅包錢嗎?未成年人的財產應如何管理?

文 / 郭柏鴻律師

農曆春節馬上就要到來了,小孩最期待的往往是領紅包的時刻,但許多人應該都有經驗,每當領完紅包,家長就會馬上接手說「幫你存起來」,這樣的行為法律上是允許的嗎?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是否有限制?

「特有財產」與「非特有財產」

在討論紅包錢的去向之前,要先了解民法上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與「非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 1087 條規定,特有財產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像是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或現金、受贈的禮物,還有這裡討論到的紅包錢,都算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其他不屬於特有財產的財產,即屬於「非特有財產」,像是未成年子女因勞力取得的打工所得、實習所得等。

「特有財產」的管理

依民法第 1088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不能「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使用、收益像是將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出租並收取租金,「處分」則像是賣出不動產,或是將紅包錢花掉等。

因此,父母原則上可以共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紅包錢,像是存入子女的銀行帳戶,但如果父母要將紅包錢花掉,就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曾有法院判決指出,家長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提領先前幫子女存在銀行的紅包錢,已經違反民法規定而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將擅自提領的款項賠償給子女。

那付小孩的生活費和學費算不算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此時可能要視父母本身的經濟狀況而定,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父母經濟寬裕,自身資產顯已足夠撫養子女,那就不能先拿子女的特有財產來撫養子女。相對的,如果家庭經濟狀況已有困難,那用子女的紅包錢來支付子女的日常開銷,就仍可能是為了子女利益而合法處分特有財產。

「非特有財產」的管理

至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權屬於誰,多數見解認為既然民法並未特別規定,那應認為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或營業賺取的財產,應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較為合理。

但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在使用、收益、處分非特有財產時,仍然要遵守民法有關行為能力的規定。像是 7 歲以上 18 歲以下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否則還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締結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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