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什麼是「特留分」?可以用遺囑排除特定人的繼承權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必須面對的課題,也有愈來愈多人選擇預立遺囑、提早做好身後規劃,但可以用遺囑排除特定的繼承人,完全不留遺產給他嗎?如果遺囑和法律規定牴觸時該怎麼辦?

什麼是「特留分」

民法對於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遺產,有「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

應繼分指的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舉例而言,當繼承人是配偶及子女時,應按人數均分遺產;當繼承人是配偶及父母,或配偶及兄弟姊妹時,則由配偶繼承二分之一,其餘繼承人再按人數均分剩餘的二分之一。

至於「特留分」指的則是民法保障每個繼承人「至少」要分到的遺產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此外,配偶在另一半死亡時,原本就會基於婚姻關係,先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完剩餘財產後之後,剩餘的才會成為「遺產」,而此時配偶又有再按上述應繼分、特留分規定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才會有人說「配偶可以分兩次」)。

遺囑不能牴觸「特留分」

雖然每個人都可以用有效的遺囑來預先規劃遺產的分配方式,但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不能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的規定。若遺囑與特留分規定相牴觸,原則上還是要以特留分的規定為優先。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兒子及女兒共 3 人,可以預立遺囑表示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嗎?由於配偶及子女的應繼分是按人數均分,也就是每人三分之一,而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每人六分之一,所以用遺囑表示要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已經侵害了配偶及女兒的特留分。此時,配偶及女兒可以向兒子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要各獲得六分之一的遺產。

另外,遺囑只能處分「遺產」,並無法排除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其他規避特留分的方法

由於特留分是民法的強行規定,所以除非特定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否則並沒有辦法將特定人完全排除於繼承人之外。

即便如此,實務上還是可以透過「預先減少遺產總額」的方式,來達到實質分配財產的效果。常見的像是:生前贈與、財產信託、指定保險受益人等方式。但各種方式都互有利弊,也都有法律上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如果有相關需求,切記要先諮詢律師,以免達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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