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休息時間該如何訂定?休息時間可以要求待命、備勤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上班族都很習慣工作半天後,趁雇主規定的午休時間用餐、休息,再迎接下班天的工作。但難道雇主一定要給予勞工午休時間嗎?如果表定的工作時間是「8 點上班 16 點下班,中間不休息」,會違法嗎?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仍應待命,且遇到緊急情況仍要馬上處理,這樣合法嗎?
勞基法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每當勞工繼續工作滿 4 小時,就至少應有 30 分鐘的休息。以早上 8 點 30 分上班為例,原則上雇主最晚必須在 12 點 30 分給予勞工至少 30 分鐘的休息,才能讓勞工繼續後面 4 個小時的班。
此規定也適用於下班後加班的情況,如勞工加班前已經繼續工作滿 4 小時,那勞工開始加班前,雇主亦應先給予勞工至少 30 分鐘的休息,才能使勞工開始加班。
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一開始就無法中斷)或緊急性(視具體事件情形判斷)者,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勞工的休息時間,但仍然要給予符合法律規定的休息時數。
安排休息時間的例外
但硬性規定早上上班 4 小時、下午 4 小時,可能不符合實務需求。尤其現在很多公司會採彈性上下班制度,有時勞工上午只工作 3.5 小時,下午工作 4.5 小時,且下午沒有休息時間,這樣是否合法?
若依照勞基法第 35 條的規定,勞工下午已經工作超過 4 小時,雇主中間卻沒有給予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已經違法,可以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的罰鍰。
但勞動部曾發布函釋,認為在上午班 8 點半至 12 點、下午班 13 點至 17 點半的情況,若配合企業的連續工作型態,雇主將下午應有的 30 分鐘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使勞工於 12 時至 13 時可以休息 1 小時,這樣亦屬合法。
休息時間可以要求勞工待命嗎?
對於某些勞工而言,雖然公司有表定的休息時間,但雇主仍會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要待命、On Call,這樣的「待命」還能算是勞基法所稱的休息時間嗎?
依照法院的見解,若勞工的「待命時間」具有與工作時間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相同或大致相同的特性,且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受拘束的狀態,此時勞工雖然並未實際提供勞務,但雇主可以隨時要求勞工提供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同的勞務,或至少提供密度僅略低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務,此部分的「待命時間」就必須計入工作時間。
舉例來說,若雇主向勞工表示,雖然午休時間原則上可以自由運用、用餐、休息,但仍需接聽來電、如被交辦業務仍應處理等,這樣的備勤時間,雖然勞工看似未執行工作內容,但「隨時都可能有工作的需要」,就應計入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