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雇主必須發給資遣費?資遣費的金額應如何計算?
文 / 郭柏鴻律師
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的就業權益,規定雇主必須在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情形時,才可以解僱勞工,而且可能還必須額外發給勞工一筆「資遣費」。但勞工是否只有在「被解僱」的情況下,才能領到資遣費?相對的,雇主解僱勞工是否一定都必須資遣費,是否有例外?資遣費的金額又該如何計算呢?
勞工自願離職是否有資遣費?
首先,在勞工自請離職的情況下,原則上雇主是不須發給資遣費的。但若符合下列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的事由,即使勞工自請離職,雇主仍須發給資遣費:
-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的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
- 3. 契約所訂的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無效。
-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的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勞工健康。
-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
-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其中最常見的例子,像是雇主對於加班的勞工未發給加班費、未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或提撥退休金等,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就自請離職,而雇主仍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至於此時勞工是否能比照一般資遣,另外請求雇主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並未規定,法院判決也沒有定論,但目前多認為勞工不得再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工被解雇,是否一定都有資遣費?
一般而言,雇主若符合下列勞基法第 11 條所規定的情形,就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照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 1. 歇業或轉讓時。
-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若雇主解僱勞工,是因為勞工有下列勞基法第 12 條規定的事由,則雇主可以例外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用發給資遣費:
- 1. 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2. 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3. 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4.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5.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6.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可分為新制及舊制,兩者以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施行為分界,只要是在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改選新制」或「離職再受僱」的勞工,都一律適用新制計算資遣費。
在新制下,資遣費由雇主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 1 年的部分則以比例計算,合計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若是舊制,則工作年資滿 1 年應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無上限規定。
無論是新制或舊制,雇主都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發給或是不足額發給,主管機關可以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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