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什麼是「吳燦基準」?和死刑有什麼關聯?

文 / 郭柏鴻律師

台灣本土的律政劇屢屢掀起熱潮,最近「八尺門的辯護人」也異軍突起,榮登影音串流平台收視第一的寶座。劇中飾演公設辯護人的李銘順,以及飾演司法替代役的初孟軒,在討論死刑被告的辯護策略時,提到可以向法院主張應該適用「吳燦基準」,調查被告人格形成的各種因素以及教化可能性,讓刑罰符合比例原則。身兼律師的唐福睿導演在這裡的情節安排,可說是非常貼近刑事訴訟,尤其是死刑辯護的實務做法,但對法律不太熟悉的觀眾,看到這裡可能會先感到一頭霧水。究竟什麼是「吳燦基準」,和死刑又有什麼關係呢?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51 號刑事判決

吳燦於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5 月曾擔任最高法院院長,但「吳燦基準」其實是出自他先前仍是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法官時,於 2013 年所主筆的一則判決。

該判決的個案事實,是一位父親殺害妻子及二位未成年子女,被告在一審、二審、更一審至更四審全都被判處死刑。在更四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案件分配由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負責審理,並由吳燦擔任「受命法官」(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都是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仍會由其中一名法官主責,該法官即為該案件的受命法官)。

最後,合議庭作成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51 號刑事判決,判決認為更四審判決被告死刑,理由並不充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量刑時所應審酌的事由,並沒有逐一論列、說明,因此無從判斷原審量處被告死刑是否已經有妥適、充足的理由,於是將更四審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

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改判被告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並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終於定讞。其實在這次發回之前,最高法院已經四次撤銷發回原本的死刑判決,那這次的發回有什麼特別之處?

法院判處死刑,必須有類似「盤點存貨」的謹密思維

在這則由吳燦主筆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指出,在選擇是否科處被告死刑時,必須回歸個案,考量被告的具體犯罪情節、所犯的不法及責任的嚴重程度等。尤其刑法第 57 條已經明文規定,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應特別注意該條所列的 10 款事項,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包含:​

  • 1. 犯罪的動機、目的。
  • 2.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 3. 犯罪的手段。
  • 4. 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 5. 犯罪行為人的品行。
  • 6. 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
  • 9. 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 10. 犯罪後的態度。

最高法院指出,死刑是終結人民一切權利的極刑,處刑之後,人民的生命權就不復存在,屬於不得已情形的最終刑罰。因此,死刑必須在符合罪責原則的基礎上,綜合上述 10 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的情狀,予以評價,而認為不得已仍必須處以極刑時,才允許法院判處被告死刑。

也就是說,法院仍然要考量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被告復歸社會的更生可能性。因此,法院在量處死刑的案件,對於刑法第 57 條所列舉的之 10 款事由,必須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的謹密思維,具實、詳細清點,若盤點後仍認為沒有死刑以外的其他可能性,才能量處死刑。而在以「教化可能性」作為死刑量刑重要的待證事實時,就必須依法檢驗、證明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以確定最終是否選擇適用死刑。

量刑生死辯

由於死刑判決攸關被告的生命權是否應被剝奪,因此最高法院也於 2012 年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到了最高法院,一律都要開庭,針對量刑進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針對與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妥當的刑度,以示慎重,並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因此,劇中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未經開庭就作成判決,才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

死刑在台灣一直都是很複雜的問題,每當有重大社會案件出現,正反方的對立就會再次被激化。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死刑,都是個人的立場以及價值判斷,應該予以尊重。但許多時候,是否應判死刑,其實並不是如此黑白分明,如果心中曾有一絲疑慮的話,可以試試看當下次又發生矚目案件時,不要先被媒體標題帶風向,多花一些時間深入了解個案,甚至是嘗試閱讀法院的新聞稿或判決書,很可能就會有不同以往的思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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