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康因素無法繼續運動,可以向健身房請假或解約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運動是維持身體健康的不二法門,許多人也選擇加入按月扣款的健身房,甚至購買教練課,以督促自己規律運動。但天有不測風雲,有時因為突然的疾病或受傷無法繼續運動,此時若健身房的會籍還沒到期,或是還剩下很多堂教練課未使用,該怎麼處理,可以要求業者退費或請假嗎?健身房可以不同意請假,或是在請假期間持續扣款嗎?
加入健身房或購買教練課,都要符合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
通常消費者在加入健身房會籍,或是購買教練課時,業者都會請消費者簽署合約,這種由業者預先擬定,用來向不特定人訂定的契約,法律上稱為「定型化契約」。由於消費者對於這類型的契約,幾乎沒有議約或修改的權力,處於只能選擇「簽」或「不簽」的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為了保護消費者,對於定型化契約有特別的規範。
像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特定行業,預先擬訂並請行政院公告該行業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業者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了政府的公告,該條款就無效;若政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業者並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其仍然會構成契約的內容。
以健身房會籍或是購買教練課為例,教育部體育署就分別擬定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規範,如果業者與消費者簽署的契約違反了政府公告,該契約條款就會無效,業者不能用「一切照合約走」來要求消費者配合。
如果因為生病而無法運動怎麼辦?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糾紛,就是消費者因為生病想要暫停會籍,但業者不同意;或是雖然同意,但表示只能用續扣月費、延長會籍的方式處理,這其實都有違法的疑慮!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如果能事先提出證明其因為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導致不宜運動時,業者就必須於 7 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且於暫停期間,消費者免繳月費。
而且若是於暫停 6 個月之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證明於之後的 6 個月內仍然不能運動者,消費者就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且業者不能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的扣費。
在教練課的部分,同樣只要消費者事先提出因為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而不宜運動的證明,業者就應於 7 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暫停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的有效期限順延。若暫停 6 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證明於之後的 6 個月內仍然不能運動者,消費者就可以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的扣費。
教練課若已預繳費用,要怎麼計算退費?
但教練課費用通常都是預繳,此時要如何計算退費?依照應記載事項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是在契約生效 7 日內且消費者尚未使用任何課程,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若是契約生效 7 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部分課程,此時要如何計算應退餘額,就要看當初雙方是否有明確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一個月至少要上幾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則直接以未使用的堂數按比例退費即可。若已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業者原則上仍應按剩餘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若是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的堂數,業者可以不予退費。
舉例而言,消費者購買 12 堂教練課,每堂 1,000 元,雙方並約定每個月應使用 4 堂,共 3 個月使用完畢。當消費者因為可歸責的事由(如:臨時有事請假),所以第 1 個月僅使用 3 堂,則消費者若於第 2 個月時終止契約,雖然理論上還有 9 堂課沒使用,但業者仍可以只退 8 堂課的費用,第 1 個月消費者因自行請假而未使用的 1 堂課,業者可以不予退費。
遇到業者違法該怎麼處理?
雖然法令規定很明確,但實務上仍然有許多爭議源於業者堅持要「照合約走」,不願意依法處理。此時消費者可以先向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諮詢,或是直接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提出線上申訴,申訴後會轉由地方政府的消保官介入處理。
若是經過申訴,業者仍不願意配合法令要求,此時消費者可以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