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1

遇到職場性騷擾要怎麼辦?雇主需要負什麼責任?

文 / 郭柏鴻律師

隨著 #metoo 事件持續延燒,愈來愈多的受害者挺身而出,也讓更多人注意到性騷擾、性犯罪的嚴重性。在職場中遇到性騷擾,往往會令人難以承受,也常常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或求助,但其實法律對於這種情形已有規範,除了追究行為人本身的責任外,雇主也負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而如果是沒有雇主的自由接案工作者,或是求職時遇到性騷擾,又該怎麼辦?

「職場上性騷擾」的定義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的性騷擾可以分為二大類型:

  •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雙方間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

而性騷擾的行為人範圍很廣,不只是雇主、主管、同事,即使是職場外的第三人(像是客戶、合作廠商等)所為的性騷擾行為,都在本法的規範範圍內。

此外,不只是受雇者,公務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實習生、技術生也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護範圍內。但如果是互惠性質或接案性質的自由工作者,若受到性騷擾,則要回歸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詳後述)。

遇到職場性騷擾應如何處理?

首先,若行為已經涉及刑事犯罪,如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犯罪(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甚至是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祕密、公然猥褻等犯罪,則可以直接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如果是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性騷擾行為,當受雇者或求職者被雇主性騷擾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訴。若是被主管、同事或客戶性騷擾,則可以先向雇主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在民事求償部分,受僱者可以針對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請求賠償。且除非雇主能證明已經採取各種法定的防治性騷擾措施,且對事情的發生已盡力防止但仍不免發生者,否則雇主及行為人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可以依被害人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部分的損害賠償。

依照法律規定,僱用 30 人以上者,雇主應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在知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若是非受雇的自由接案工作者應如何處理?

若是自由接案工作者,則是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處理,對於性騷擾者,被害人可於事件發生後 1 年內,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可以加重罰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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