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試用期被解僱,能不能領資遣費?

文 / 郭柏鴻律師

在勞資糾紛中,「試用期」相關爭議可說是勞雇雙方都很關心的議題。像是試用期有沒有長度限制、能不能延長?薪水可不可以打折?試用期中雙方是否都可以自由終止契約?若於試用期解僱勞工,雇主是否仍要發資遣費?

試用期的合法性

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試用期是違法的。相反的,勞動部就曾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同樣也有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僱用新進員工,僅能針對員工的履歷做形式上審查,沒辦法真正瞭解該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因此,藉由試用期評價新進勞工的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雙方是否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該要承認試用期的約定為合法有效。

試用期是否有長度限制?可否延長?

試用期的長度,原則上只要經勞雇雙方約定即可,並沒有明文限制。勞動部曾表示,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實務上最常見的試用期間大多為三個月。

於試用期滿後,若有必要(如試用期滿時勞工還無法完全勝任工作),且經勞工同意後,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間。但也建議雇主,試用期的延長最好謹慎為之,而且最好以一次為限,延長的期間也必須要合理。如果不斷延長試用期,等於是讓雇主規避與勞工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延長試用並不合法。

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解雇勞工嗎?

關於試用期間,雇主能否無條件解僱勞工,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見解出現分歧。勞動部認為,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如果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仍然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如歇業、虧損、勞工確實不能勝任...)。

但在許多個案判決中,法院認為,試用期的目的,既然是在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則在試用期滿後是否正式僱用,本來就應該視試驗、審查的結果而定。且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階段,雙方原則上均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的情形,否則法律上應該容許雇主在試用期內有較大彈性,以勞工不適格為理由行使解僱權。

試用期解僱是否須發給資遣費

承前面所述,依照主管機關的立場,雇主即使是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仍然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因此必須發給資遣費。但若依照法院在許多個案中表示的見解,既然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規定的事由,則也沒有勞基法資遣費相關規定的適用。

試用期間薪資是否可以打折

雖然稱為「打折」,實際上就是勞雇雙方約定,在試用期間內給付較低的薪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原則上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試用期,雇主仍然要遵守勞基法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像是工時、休假、休息時間等),試用期的年資日後也要併入正式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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