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

哪些行業才適用勞基法?領薪水的都算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勞工權益是許多人最切身的課題,而保障勞工最重要的法律,莫過於勞動基準法。但哪些行業才適用勞基法呢?只要是領薪水的都適用嗎?

適用範圍及對象認定

勞基法上的勞工,依照勞基法第 2 條,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得工資的人。雇主則是指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

依勞基法第 3 條規定,原則上一切勞雇關係皆適用勞基法,但一些行業因具有特殊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如果一體適用將會窒礙難行,因此主管機關可以再依職業特性,將特定行業與工作者排除,而不適用勞基法。除了這些經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及工作者,其餘勞雇關係就都要受到勞基法規範。

此外,因為勞基法並未區分勞工國籍,因此只要不是屬於被排除適用的行業或工作者,外籍勞工與雇主間的勞雇關係同樣要受到勞基法規範。

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及工作者

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 1.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 2. 未分類的其他餐飲業(如路邊攤)。
  • 3. 家事服務業。

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

  • 1. 受雇於公立單位者﹝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
  • 2. 私立各級學校的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
  • 3. 國防事業工作者(非軍職者除外)。
  • 4. 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師(住院醫師除外)。
  • 5. 職業運動業的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 6. 未分類的其他組織(民意代表助理、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的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除外)。

另外像是事業單位的雇主、委任經理人、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的學生等也都不適用勞基法。

承攬及委任也不適用

最後也要提醒大家,勞基法只適用於「勞雇關係」,因此如果雙方間是「承攬」或「委任」關係,當然也就不適用勞基法。有些雇主會假借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以規避勞基法的適用,但主管機關及法院還是會實質審查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來判斷到底應不應該適用勞基法。判斷的標準包含:

  • 1. 人格從屬性:像是工作的時間、地點、方式需要受到指揮監督;必須親自、不能使用代理人代服勞務;不能拒絕被指派的工作;須遵守事業單位的服務紀律,遵守考績、獎懲規定等。
  • 2. 經濟從屬性:像是依照勞務領取報酬,不用自行負擔營運風險及營運成本;不是為了自己的營業目的提供勞務;不能與第三人私下交易(不能私接案)等。
  • 3. 組織從屬性:指的是勞務提供者被納入事業單位的組織體系,是團隊的一員,透過同僚分工完成工作。

近期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先前博客來與清潔人員的爭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再回去複習我們的第一篇貼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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