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4

要過年了,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又到了歲末時節,許多公司都忙著辦尾牙,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而員工每年最期待的年終獎金,也在近日陸續入帳。不過,法律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嗎?至少要發多少?如果沒賺錢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發呢?

工資 vs 獎金

員工每天辛苦上班,為的就是薪水、獎金入帳的那一刻。但同樣都是錢,在法律上的性質卻可能不一樣。如果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像是每月固定領取的工資,或計時、計件以現金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等,就屬於勞基法上的「工資」,雇主必須全額給付給勞工。

但如果是其他非經常性的給付的獎金,是雇主基於慰勞、獎勵所額外給員工的「恩惠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雇主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發放。

年終獎金的性質

一般而言,年終獎金是屬於雇主為了犒賞、慰勞員工而發放的「恩惠性給與」。雖然勞基法第 29 條有規定,公司於營業年度結算後,如果有盈餘,應給與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並沒有規定發放的標準及方式,也沒有罰則,因此雇主原則上仍然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放。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事前就已經與員工約定好,每年會固定發放年終獎金,像是:每年至少一個月、保證年薪 14 個月等等,那此時雖然超出固定月薪部分是以「獎金」的名目發放,但仍然會被認為是屬於工資的「經常性給付」,所以不論公司是否有賺錢,都要發放給員工(好比公司不能因為沒賺錢就不發薪水)。

如果都有領到錢,是工資或獎金有差嗎?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如果公司都有固定發錢的話,那還要計較是工資或獎金嗎?其實影響很大喔!因為像是資遣費或退休金的計算,是以勞工的每月平均工資為基準,因此雇主發放的獎金是否屬於工資,就會大大影響勞工的權益。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像是績效獎金、團體獎金、全勤獎金等是否屬於工資。依照勞動部的見解,如果獎金是因為員工工作達成預定的目標而發放,性質上屬於員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就屬於工資範圍,所以於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時,都要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不過因為每間公司的狀況都不相同,因此遇到爭議時,還是需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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