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婚宴方式喬不攏,可以解除婚約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結婚是終身大事,但準備結婚的過程,對許多人而言才是挑戰的開始。當雙方已經訂下婚約,但還沒正式結婚的過程中,如果因為各種理由不想結了,還來得及反悔嗎?需要負什麼法律上責任呢?

什麼是婚約?訂了婚就一定要結嗎?

婚約,簡單來說就是二個人之間結婚的約定,也就是俗稱的「訂婚」。婚約在法律上並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所以二個人也可以選擇跳過訂婚、直接去結婚。依照今年剛施行的新法,男女雙方只要年滿 17 歲就可以訂定婚約,但若未成年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雖然民法規定,婚約不能請求強迫履行。但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法定事由,卻違反婚約,則對於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要注意的是,婚約的規定只存在於民法,規範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沒有類似規定喔!

有哪些情形可以合法的解除婚約?

婚約是雙方合意成立的,所以雙方也可以合意解除婚約。但如果沒辦法達成合意時,法律也規定了當其中一方有下列幾種情形時,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婚約:

  •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2. 故意違背雙方約定的婚期。
  •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4. 有重大不治的疾病(由法院個案判斷)。
  • 5.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6. 婚約訂定後受到徒刑的宣告。
  • 7. 有其他重大事由(由法院個案判斷)。

如果因為這些情況而解除婚約時,沒有過失的一方,也可以向有過失的另一方,請求賠償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像是精神慰撫金)。

對於宴客方式喬不攏,可以解除婚約嗎?

假設雙方已經訂婚,但對於宴客方式喬不攏,能不能主張是前面提到的「其他重大事由」,而解除婚約?依照法院見解,是否構成「其他重大事由」,必須針對具體情事,斟酌當事人的教育程度、地位、職業等情形,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此外,如果已經構成這裡的重大事由,就不用討論哪一方有過失,雙方都可以請求解除婚約喔!

婚約解除時,送的禮物可以拿回來嗎?

依照民法規定,如果是因為「訂定婚約」所為的贈與(常見的像是聘金、戒指等,甚至是房地產),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不論有沒有過失,都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但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因為「訂婚」贈與才可以請求,不能無限上綱到交往、追求時所送的禮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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