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公職人員出缺時,一定要補選嗎?

文 / 郭柏鴻律師

明天是臺北市第三選區的立法委員補選投票日,雖然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因為各種原因離職,並不罕見,但同樣是選民一票一票投出來的,為什麼有時候需要補選,有時候又不用?當公職人員出缺時,什麼時候需要補選?

總統、副總統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當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當總統、副總統都缺位時,則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再經由全民投票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委員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被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

  • 1. 區域立委:應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所餘的任期不足 1 年時,則不用補選。
  • 2. 不分區立委:由該政黨登記的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果該政黨登記的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就視同缺額。
  • 3. 原住民立委: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所餘的任期不足 1 年時,則不用補選。
地方首長

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當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但如果遺留的任期不足 2 年,則不再補選,而是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但如果只是「停職」(例如涉入特定犯罪),而沒有辭職或去職,則不需要補選,而是由代理人代理。

地方民意代表

果是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在缺額達到總名額的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都要補選。但所餘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就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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